台企参与乡村振兴,各省优惠政策一览

时间:2019-08-19            浏览量:2386            打印

乡村振兴战略,激发了我国“三农”工作的新活力,也给台湾同胞带来了发展契机。国务院台办等部门发布“31条惠台措施”以来,全国许多省市也相继发布了具体惠台措施,其中也包括许多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和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相关优惠政策。


 

北京:《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在京注册台资农业企业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同等条件申报北京市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台湾各界人士和机构,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法律、青年、妇女、社区、旅游、养老等领域参与北京文化周、北京文博会、北京特色周、京台社区发展论坛、京台美丽乡村文化论坛、女性论坛、体育交流会、养老交流会等各类旨在促进京台两地融合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交流活动。


 


天津:《关于进一步深化津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台资农业企业可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与本市农业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河北:《关于进一步深化冀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我省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在推进全省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等领域的项目合作、运营管理,并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支持台湾同胞在农业高效种养、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进行先进技术的交流合作。在我省的台资农业企业可与省内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鼓励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四川:《关于促进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做好台资农业项目用地服务。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要尽量将涉台农业园区(基地)用地布局纳入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台资企业经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可使用现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匹配建设用地。投资种养业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批准可采取转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对符合产业导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型、出口型、技术先进型及总投资较大的企业,其用地指标由市、县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台资企业和台胞来川发展现代农业,同等享受农业补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和台胞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胞从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给予贷款担保。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和台胞,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先进农业机械,按规定给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将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理赔程序。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新品种,支持各地将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纳入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范围。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与本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同等享受各种涉农保险优惠政策。

加强信贷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台资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开发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为台资企业搭建政银企融资对接活动平台。鼓励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农业投资公司对台资农业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为生产性台资农业企业提供融资和担保的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定向业务补贴,帮助解决台资农业企业的贷款问题。

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通过入股、合作等形式依法按照相关规定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创办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在川台资农业企业在评定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中央、省、市(州)各级农业项目,获得财政贴息贴费及奖补等方面与大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享有同等权利。

支持台胞按照相关规定申办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仓储业和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等,与大陆居民同等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以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专利入股龙头企业。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积极申报创业孵化园种子项目,各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投资兴建农业园区,继续设立“川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加大台湾农民创业园基础设施配套、产业发展等政策支持。在国家级、省级农业园区投资兴业的台资企业和台胞均与本地企业和居民同等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支持开展品牌创建。鼓励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申报和各类质量体系建立、品牌创建活动。对首次获得国家和四川省名牌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台资企业和台胞,按照相关规定同等给予奖励。对台资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符合我省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的农业项目,与大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同等对待,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对台资企业和台胞放开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减少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或事后备案登记。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创办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研发中心、农技培训学校、农业生产服务公司,鼓励本地台资优质涉农企业入股村镇银行、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大陆企业同等权利和各项优惠政策。

支持台资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四川林业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在四川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林业工程建设或生态经济开发建设。

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在四川从事木竹、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生态旅游与森林康养产业、苗木花卉、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等林业生产活动,在投融资、林地使用、森林采伐等方面同等适用四川各种补助补贴和优惠政策。

在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台湾农民创业园、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新设立的台资企业可按大陆企业申请注册,可用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作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可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币种注册,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

鼓励台资企业参加中蒙博览会等自治区重点展会,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展示、扩大销售和采购。

在自治区从事农牧业机械制造及农牧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农牧业企业申报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支持台湾地区建筑师、文化创意团队等参与自治区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农村牧区旅游、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农村牧区生态宜居建设项目,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上海:《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

注册在本市的台资农业企业可享受本市同等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加强国台办和农业部授牌的上海台湾农产品交易中心和商务部授牌的海峡两岸(上海)台湾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建设,提供台湾地区农产品进入上述中心的便利,支持台湾农业企业参加上海组织的境内外农产品展示和销售活动。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农业创业示范园建设,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本市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

 

江苏:《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

支持世界500强台资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台资企业来我省投资,鼓励台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对年实际到账金额超过2亿美元的世界500强台资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

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做优做实我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涉台农业合作载体;利用海峡两岸(扬州)农业合作试验区和海峡两岸(昆山)农业合作试验区两个国家级载体,提升苏台农业合作水平。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参加江苏农业国际合作洽谈会和境外展销活动,并给予展位费补助。

支持在苏台资农业企业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等,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同等申请农机购置补贴。

 

浙江:《浙江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投资创业。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专家学者积极参与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重点支持在乡村建设、休闲农业、特色民宿等领域进行投资合作,参与乡村振兴实施项目策划、设计和建设,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国家和省批准的各类涉台园区和基地,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土地用于台湾同胞投资项目。

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支持台湾同胞独资和浙台合作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

 

安徽:《关于促进皖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在皖发展现代农业。台资企业可申报我省各级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我省本地企业同等的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省参与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现代林业示范区建设、林业特色项目建设、林下经济经营活动,从事营造林、种植业、林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同等享受财政资金奖补和林业贷款贴息,并可申报林业特色项目专项资金。

鼓励台资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中国国际徽商大会、中国安徽名优农产品暨农业产业化交易会、中国(芜湖)科普产品博览交易会、海峡两岸(马鞍山)电子信息博览会等各类综合性展会,积极为台资企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可参与我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对入社成员达到100人以上且高于我省同行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农民占成员总数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5%的专业合作社,可按规定认定为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福建:《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

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建筑师、文化创意团队等参与福建省特色小镇、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含农房整治)、美丽乡村、乡村旅游、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方面的乡村生态宜居建设项目,按规定申请财政补助。鼓励有经验台湾建筑师团队参与村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陪护式”指导服务,其中100万元以下、为期一年以上的“陪护式”村庄规划设计指导服务项目,各地可以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优选台湾建筑师团队。

对福建省台湾农民创业园内台资农业企业、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生产用电优惠电价、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优先续租等政策。推动新设一批台湾农民创业园,加强台湾农民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县建设。示范推广台湾优良品种、适用技术,建设完善农民技术培训及市场服务平台,扩大闽台农业技术人才交流培训,推进闽台电商合作。

在闽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在闽台资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在闽台资农机企业开发生产畜禽有机废弃物处理机、农产品产后处理机械、山地运输机械、海洋渔业捕捞和水产养殖加工设备等,对列入省级累加补贴品目的设备,给予购机补贴省级累加。

台资企业参与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在闽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参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机器、特色农机装备、新材料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科技重大专项补助政策。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福建省设立集成电路、高端医疗器械、精密机械、石油化工、文化创意、生物科技、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企业,在产业布局、注册登记、经营许可、资金扶持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办法,给予积极支持。

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闽台商品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扩大台湾进口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范围,推动闽台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


江西:《江西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台资企业投资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台资农业企业在江西成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符合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机具,均可享受与本省农业企业同等的农机购置补贴优惠政策。

台资农业企业在江西投资建厂、实际运行良好,并且符合《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要求的,可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受相应优惠和扶持政策。 

符合申报条件的江西台资企业可以参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获评后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林业优惠和扶持政策。

 

山东:《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资本参与实施推进《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山东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山东海洋强省建设行动方案》。

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山东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湾同胞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产业领域投资创业,对重点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支持在鲁台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台资企业与山东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大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在坚持依法自愿的基础上,海峡两岸(平度)农业合作试验区、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及鲁台农渔业合作交流示范基地内的台资农渔业企业实施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优先续租政策。

鼓励台湾科研机构、科技园区等与山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作建设鲁台科技产业合作园区。

台湾同胞在山东从事农业生产,投资山东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构建及休闲农业等新业态,同等适用山东各项惠农政策。

在鲁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在鲁台资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国家和山东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支持台资企业和组织机构投资乡镇商贸中心、村落公共生活空间,参与文旅类、产业类特色小镇建设,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专项资金和产业基金扶持。


河南:河南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

支持台湾电子信息、金融、生物医药、现代物流、现代农业等优势产业向我省转移,享受鼓励类投资优惠政策

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重点龙头企业。注册地或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在我省的台资农业企业,享受与我省农业企业同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可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鼓励台资企业、关联企业入驻我省台湾农民创业园区,享受生产用电优惠电价、土地流转合同优先续租等政策。

鼓励台湾现代农业企业和技术管理人员参与我省特色民宿、休闲农业、特色小镇、乡村旅游开发建设。 

鼓励台资企业积极参加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驻马店)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漯河)食品博览会等活动,不断拓宽交流、展示渠道。

加强豫台两地海关等口岸部门在食品农产品安全、进口消费品安全防范等方面的交流合作,逐步建立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工作机制,推动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

注册地或主要经营资产在我省的台资企业投资涉林产业,可享受与我省林业企业同等政策和优惠措施。

 

湖北:《省台办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每年统筹省级涉台经济工作专项经费4000万元,用于鼓励台资优势产业向我省转移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湖北发展,扶持涉台园区建设和在鄂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台资企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台资企业在本省投资涉林产业,并与大陆林木花卉类相关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台湾现代农业企业和技术管理人员参与本省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三乡工程”,加快民俗民宿、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美丽乡村建设。

台资农业企业与我省农业企业同等享受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申报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湖南:《关于深化湘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湘参与乡村振兴建设,发展民俗民宿、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台资农业企业在湘购置农机、申报产业化龙头企业,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为在湘台资企业提供中小微、“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按相关政策给予代偿补偿。

 

广东:《关于促进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广东省农业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等条件参与农村流通网络、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参加广东省有关农业展会扩展农产品销售市场,申报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台湾同胞和慈善机构、农业社团等,可通过公益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广东省精准扶贫、山区计划、基层支教义诊帮扶、灾后重建、美丽乡村社区建设等基层救灾、救助公益类服务项目。

 

广西:《关于促进桂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珠江—西江经济带、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广西乡村振兴、广西特色型知识产权强区和广西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建设。鼓励台湾地区企业在广西设立总部、金融机构、研发中心、设计中心、运营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等,并同等享受广西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发展计划、“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和广西系列经济发展计划,在广西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加工贸易、冷链物流、休闲农业、高效节水灌溉、会展服务等重点领域产业,相应享有与广西企业同等支持政策。

鼓励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广西农业发展。

⑴ 台资农业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广西农机购置补贴。

⑵ 台资农业企业可申报广西各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⑶ 台资企业农业项目中符合设施农用地范围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管理,实行县级备案制。

⑷ 对进入广西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台资企业给予相应支持。

⑸ 台资企业在广西农业项目中进行直接投资、股权投资、农业保险、产业链延伸等方面同等适用广西有关惠农政策。

⑹ 支持引进台湾大型农业项目,合作培育精致农业、生态农业,促进桂台农业合作高端化。

(7) 支持在广西建设两岸农业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和两岸农业技术引进示范交流基地。

台资企业投资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积极承接台资产业转移,鼓励台湾各类投融资平台、高科技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到合作区投资,重点引进台湾石油化工、人工智能、电子科技、纺织服装、生物医药、精密仪器、数控机床、医疗器械、休闲农业、港航物流、大健康、“互联网+”、金融服务等产业。

 

海南:《中共海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

支持海南省现有园区根据各自发展规划设立涉台产业合作区域和平台。鼓励各市县、农垦系统根据自身条件设立各类涉台园区。继续推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澄迈示范基地”建设。海南生态软件园设立海峡两岸(海南)科技文创产业基地,发起设立10亿人民币的海峡两岸(海南)科技文创产业发展基金,首期规模1亿元,作为支持台胞创业专项资金。

台湾同胞可在海南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可组织或参与海南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支持台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承租土地,投资开发现代农业产业。台资农业企业与海南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扶持政策。在海南的台资企业农业项目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要求的,可以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管理。支持海峡两岸(海南)农业合作服务示范中心建设。

推动琼台两地口岸通关与监管、食品农产品安全、消费品等领域合作,优化琼台商品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规范和发展的管理制度,扩大台湾进口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范围。简化台湾地区低风险特殊物品入境审批手续,对来自台湾地区的低风险特殊物品实行快检快放。支持台资企业建设台湾商品城,并给予通关便利。

 

重庆:《关于促进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金补助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支持重庆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积极支持重庆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

 

贵州:《关于促进黔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大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行动,参与特色小镇、美丽乡村规划建设和营运管理,合力推进我省乡村振兴和农村产业革命,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⑴ 支持台资企业来黔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创意农业、体验农业等农业产业项目,参与农、旅、文等多形式的贵州新农村建设。

     ⑵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发展贵州特色农业,推进特色农产品产业化,构建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运营体系,打造贵州农产品知名品牌,申报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

     ⑶ 鼓励支持本地企业与台湾农业技术管理研发团队合作,台商台企可以技术、人才、管理的形式入股合作创办合资企业。

     ⑷ 鼓励支持台资企业来黔发展冷链物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并在人才、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加强合作。

鼓励台资企业推动我省农业转型发展。

      ⑴ 台资农业企业可申请我省农机购置补贴。

      ⑵ 台资农业企业可申报我省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可申请相应的补助补贴。

      ⑶ 涉农台资企业项目中符合设施用地范围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管理,实行县级备案制。

      ⑷ 台资企业在我省农业项目中进行直接投资、股权投资、农业保险、产业链延伸等方面项目,同等适用我省有关惠农政策。

      ⑸ 支持黔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和农业科研机构建设,推广台湾优良品种、适用技术,建立农民技术培训和市场服务平台。

      ⑹ 支持现有涉农台资企业发展壮大。涉台农业园区和台资项目所在地把相关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总体规划优先给予支持,为台资企业和台胞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统筹整合并用好现有符合管理要求的相关涉农项目资金,支持台资企业积极发展现代山地高效特色农业。

支持台资企业在我省发展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涉农产业,符合条件的项目所得按相关规定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鼓励支持黔台大数据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大数据+工业、大数据+农业、大数据+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推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企业发展大数据应用新业态,培育创新型大数据台资企业。

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大生态战略行动,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发展,享有同等扶持政策。

      ⑴ 发挥贵州“大生态”优势,推进黔台绿色产业合作,推进大生态+绿色农业、大生态+大健康、大生态+文创旅游等新兴产业发展,成就生产、生活、生态和谐共生的多彩贵州。

      ⑵ 鼓励支持台资企业投资我省涉林产业,享有与我省林木花卉类相关企业同等政策和优惠待遇。

      ⑶ 鼓励支持台资企业来黔发展绿色产业、绿色经济,共同推进贵州生态环境建设。

      ⑷ 鼓励支持台湾有关民营机构和企业团体参与我省绿色环境保护,建立相关研究机构和平台,加强环保、科研、技术合作。

鼓励支持台资企业投资我省“5个100工程”和重点产业,参与“五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研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制造、智能机器、新能源汽车、农机装备、新材料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的,同等享受专项资金扶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资助。

支持台资企业及台商在我省设立开放式联合创新平台,从事农业科技、生物科技、环保科技、电子科技、文化创意等产业研发,参与我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与相关单位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我省转化,对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允许进入我省技术交易平台交易。

支持台胞在我省设立集成电路、高端医疗器械、精密机械、生物科技、现代农业、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产业,在产业布局、注册登记、经营许可、资金扶持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办法给予积极支持,享有我省企业待遇。

 

云南:《关于促进云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对在云南新设或增资的年实际台资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投资于“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的台资项目,按“一项目一议”的方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重点支持。

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投资云南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品牌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创立自主品牌。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参加中国—南亚博览会及中国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促进海峡两岸农业企业交流合作。台资农业企业可与云南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鼓励支持台湾农民、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台资农业企业参与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

对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同胞放开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减少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除农业农村部负责审批登记的事项外,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的,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或事后备案登记。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同胞与云南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合作,与大陆农业企业享受同等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支持台资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云南林业和草原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在云南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林业和草原工程建设或生态经济开发建设。

积极引进台湾土壤污染防治技术,鼓励支持台湾土壤治理与修复企业或科研机构参与云南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项目。

按照《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鼓励支持台资企业来滇投资绿色食品产业。新增种植、养殖、加工、冷链物流等资产性投资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按5%给予一次性奖补;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按10%给予一次性奖补。

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参与云南名优农产品品牌评选。

对在云南新设或增资的年实际台资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投资于“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的台资项目,按“一项目一议”的方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重点支持。

 

陕西:《关于促进陕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鼓励台湾现代农业企业和技术管理人员参与我省精致农业、民俗民宿、休闲农业、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建设。

台资企业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等,可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54号)享受政策支持。

凡在我省注册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注册地补贴实施县(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均可与我省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甘肃:《甘肃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参与甘肃省“一带一路”建设、华夏文明传承创新示范区建设、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兰州新区开发建设等大战略实施,支持台湾石油化工、电子信息、金融、生物医药、现代物流、现代农业等优势产业向甘肃省转移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达到一定规模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台湾同胞在甘肃省投资的企业,参与《甘肃省推进绿色生态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十大生态产业及《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计划》,适用于甘肃省同等政策。鼓励台湾同胞以货币出资、股权并购、股权出资、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投资甘肃省油气钻采、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精细化工、有色金属、高端真空装备、新能源装备、电工电器装备、高档数控机床、节能环保装备、农机装备、生物医药、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循环农业、中医中药、数据信息等领域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节能制造,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优化升级传统产业。支持台资企业在甘肃省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 

凡在甘肃省范围内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台资农业企业,均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标准比照甘肃省农业企业同等待遇。凡是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因不可抗力的冰冻等自然灾害造成企业经营受损,企业可通过当地的县级农业管理部门向市一级和省一级农业管理部门反应情况并申请受灾补贴,省农业农村厅可视情况给予协调与支持。

 

青海:《青海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青海行动方案》,适用与青海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湾同胞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牧业等产业领域来青投资创业,相应享受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对符合国家和我省发展方向与重要领域的台资企业,可纳入我省年度重大利用外资计划和重大产业项目,在项目建设、产业配套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将符合要求的台资企业推荐给省级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协调给予融资支持。

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青投资农、林、牧产业,并与我省企业和居民享受同等政策和优惠措施。支持台湾现代农业企业和技术管理人员参与我省特色小镇、休闲观光农业、美丽乡村建设。

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农业支持政策。支持台湾同胞独资和青台合资(合作)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证。

鼓励青台两地开展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合作,对接青台两地特色农产品资源。支持台湾企业在青设立冷链物流企业,享受与青海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宁夏:《关于促进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鼓励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台资企业来宁投资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精致农业、体验农业,建设两岸现代农业科创示范园等农业产业化项目,参与宁夏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在宁的涉农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宁夏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受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累加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直接申报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区经济发展计划。鼓励台资企业在宁投资现代农业、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精细化工、现代纺织、生物科技、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健康养老等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在产业布局、注册登记、经营许可、资金扶持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办法给予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自治区在投资、财税、土地、金融及人才建设等方面的政策。



黑龙江:《关于促进龙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黑龙江省制造业转型升级,鼓励台资企业进入装备制造业、石化和煤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食品加工、农牧产品、旅游、文创等行业。组织辅导团队,为台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辅导服务。台资企业可与本地企业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台湾科研人员和企业牵头或参与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科研项目。依托哈尔滨海峡两岸技术移转育成中心、牡丹江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平台,促进台湾科研人员参与黑龙江省相关科研项目申报,享受黑龙江省科研人员的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由省农业主管部门与对台主管部门共同搭建和构筑龙台农业交流合作信息、服务平台,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大力支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

支持在黑龙江省注册或长期在黑龙江省投入生产的台资农业企业与黑龙江省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措施和优惠政策。组织由农委、农科院等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学者组成团队,为台资农业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和辅导服务。



辽宁省:《辽宁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

注册在本省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农业企业可享受本省同等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